田洛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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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建筑器材,租期届满,承租人既不返还器材又不支付租金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发布者:田洛依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8日|分类:工程建筑 |9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七铜仁某租赁站诉玉屏某建筑公司和罗X租赁合同纠纷

建筑器材是建设工程的必备之物,承包方往往是租而非买,这个行业租金可不便宜,一年动辄就是几百元,有点建筑老板甚至被租金拖的万劫不复,遇到工程窝工,辛辛苦苦赚的钱还不够付租金。

(一)案情简介

1、案情回顾

罗X向铜仁某租赁站承租器材,到期后承租人既没有能力支付租金,又没有办法立即返还租赁物,故而铜仁某租赁站把罗X和玉屏某建筑公司(保证人)告上了法庭。

  • 2、由罗X和玉屏某建筑公司承担租金和返还租赁物
  •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三)律师提示

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近年来越来越多,这和我们国家近年来建筑行业资金周转困难息息相关,租赁公司一拿不回器材又无法收回租金时,就想着去报案,但如果租赁和使用行为是真实存在的,很难构成刑事诈骗,民事上面对一个个黑名单的老板,又束手无策,所以建议租赁公司还是要衡量承租人经济能力,承租人也要信守承诺,以免债务越滚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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