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XX,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贵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X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97年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贵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石XX,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贵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XX,安徽XX律师。
辩护人:陈X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孙XX,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贵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盛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赵X,男,1982年9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贵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XX,安徽XX律师。
辩护人:胡X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贵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安徽XX律师。
辩护人:田X,安徽XX律师。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王XX、石XX、孙XX、赵X、张XX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孙X,被告人石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盛X,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胡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田X到庭参加诉讼。
盗掘古墓罪量刑: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石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石XX认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人身危害性不大,请求对被告人石XX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XX、王XX、石XX、孙XX、赵X、张X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与他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判决:
一、被告人段XX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王XX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石XX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孙XX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赵X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张XX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