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A,女,198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宁夏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愿愿,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A,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A因与被上诉人宁夏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风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A以宁夏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同意返还其加盟费及管理费共计38000元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李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风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A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李A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李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