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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万伟律师代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成功改判,为客户减损21637.2元

发布者:万伟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1日 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万伟律师代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在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获得部分改判的胜诉结果。本案涉及劳动关系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适用条件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万伟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客户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

  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A,A雇佣被上诉人B在工地做小工。2020年5月,B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B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支持B主张后,双方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并案审理后判决:公司向B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1,950.57元。

  代理策略

  万伟律师在接受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三步走"的诉讼策略:

  劳动关系抗辩:主张公司与B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B由案外人A雇佣,工资由A支付,接受A管理。但鉴于工伤认定已生效,将重点放在其他争议焦点上。

  退休年龄问题突破:精准抓住B发生工伤时已满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这一关键事实,主张其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万伟律师深入研究《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指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设立目的是补偿职工工伤后离职对其再就业造成的不利影响,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存在另行择业问题,不应支持该项补助金。

  4000元款项性质辨析:针对公司支付的4000元款项,主张该款系医疗费而非赔偿款,应在工伤赔偿款中扣除。但因B未主张其他医疗费用,一审未予支持,二审中继续坚持该主张。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万伟律师的核心观点:

  维持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认定: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采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支持的观点:二审法院认为B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另行择业问题,不应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纠正了一审判决;

  驳回4000元扣减主张:因该款项已支付给医院作为医疗费,且B未主张其他医疗费用,不予支持扣减。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向B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0,313.57元(不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37.2元),为客户成功减损21,637.2元。

  律师说法

  万伟律师表示,本案的成功关键在于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和对二审法院裁判观点的准确预判。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仅要关注案件事实,更要深入研究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才能在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中找到突破口。

  "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争议。"万伟律师解释道,"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受相应待遇,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当然享有该项补助金,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通过对立法目的的分析,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了'不存在再就业问题故不应支持'的观点,为客户争取到了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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