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1日,孙某驾驶津AX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事故地点处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未提前发现其车辆后方行人汤某,致使其车辆后部右侧撞到汤某的身体,造成汤某受伤。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汤某入住天津北辰某医院,并于后期伤情稳定后做了伤残鉴定,鉴定书评定为10级伤残。事故后就民事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故汤某就此交通事故案件委托我所起诉孙某。
办案经过: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汤某的委托后,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残疾赔偿金”项目能否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主张。经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发现汤某虽系农业户籍,但其实际居住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某城镇,且在天津从事吊车租赁服务业务多年,符合“农转非”的条件。故我所律师按照城镇户口标准向当地法院提出相关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律师主张当事人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户口来赔偿,法院认可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伤者符合城镇户口赔偿标准。最终为伤者争取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6.3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一项按照城镇户口性质主张为6.3万比按照农村户口性质主张多获得了3万左右,更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的利益。
国晖律师点评:
国晖律师认为,本案中汤某居住地为北辰区某城镇,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及消费场所均在城镇,符合“农转非”的条件,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主张“残疾赔偿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