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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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代理出借人,为出借人追回借款。

发布者:林惠明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2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一系多年的朋友关系。2015年3月2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写明被告一今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此款作为被告一生意周转资金,还款期限为70天,每月按银行利息四倍算直至还清全部此款。此款到期未还或未还清,本人自愿提出每天愿意支付30%的违约金滞纳金作为罚款与补偿处理,直到还清全部借款为止。支付方式为转账及现金。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借款提供担保。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两被告仍不履行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

    律师策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0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0000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总结:

   1、对于民间借贷的案件,我们提交的证据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借款合同,证明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而银行转账流水,因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时实践性合同,该银行流水是证明该借款合同已实际生效。

   2、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该借款未偿还的,支付3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我方认为过高,因此将其调整为按年利率24%主张利息、违约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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