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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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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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著作权人维权,就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起诉,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林惠明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8日|分类:知识产权 |9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是一家专业的珠宝设计公司,自成立以来,以所设计的珠宝具有独创性及市场价值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014年,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为某电视剧独创设计了A项链并进行推广。2015年,原告对A项链进行版权登记,作品类别为:J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5-0000011。现原告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商城唯彩宝首饰店(具体链接:详见公证书)上以盈利为目的发布A项链的设计图。原告诉诸于法院,要求被告: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其网站删除涉案设计图,并停止生产、销售A项链;2、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总结:

1、因该案件特殊之处在该案件中涉及到著作权的三种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了全面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们将该案件的案由定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中的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本案涉及的产品为“A”项链,于2015年申请了版权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因此原告享有“A”项链的著作权。同时依据本法第四十八条 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A”项链产品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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