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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麻云程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3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9刑初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暂住本市静安区。 辩护人闵XX、麻XX,北京市XX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闵XX、麻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赵XX于2020年8月至9月间,以购买化妆品、借款等为由,采用伪造银行还款短信等方式,虚构已经还款的事实,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谢X某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赵XX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赵XX退赔给被害人谢X某全部涉案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X某的陈述,证人石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案发经过》、调取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记录及被告人赵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XX退缴全部赃款并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赵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凌 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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