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云程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取保候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徐X3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麻云程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要点:

1、律师及时介入,缩小了侦查范围

2、律师帮助下,家属完成了退赔,取得了取保,最终缓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9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3,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住本市宝山区。

辩护人麻XX,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三部刑诉﹝20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3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3及其辩护人麻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X3在本市宝山区XXXXX号经营上海XX公司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利用客户交付维修的车辆伪造道路交通事故,向被害单位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报案理赔,骗取车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30,82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X3于2017年1月2日,伪造被保险人上海XX公司牌号为沪B8XXXX的车辆与上海XX公司牌号为沪B1XXXX的车辆发生两车碰撞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5,020元。

2、被告人徐X3于2017年11月11日,伪造被保险人徐X1牌号为沪AFXXXX的车辆与朱XX牌号为沪JRXXXX车辆发生两车碰撞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3,450元。

3、被告人徐X3于2018年1月11日,伪造被保险人葛XX牌号为苏KRXXXX的车辆与仉友功牌号为苏BPXXXX的车辆发生两车碰撞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5,090元。

4、被告人徐X3于2018年1月13日,伪造被保险人蒋绪石牌号为浙AJXXXX的车辆与顾X某牌号为浙DPXXXX车辆发生两车碰撞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6,000元。

5、被告人徐X3于2018年3月23日,伪造被保险人徐2牌号为沪A8XXXX的车辆与刘XX牌号为沪JAXXXX车辆发生两车碰撞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3,580元。

6、被告人徐X3于2018年7月31日,伪造被保险人王X牌号为皖A5XXXX的车辆与程XX牌号为苏JJXXXX车辆发生两车碰撞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7,68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徐X3在本市宝山区XXXXX号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徐X3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3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刘XX的陈述,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函》《授权委托书》、提供的营业执照、涉案车辆理赔资料、追偿告知单和收据,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人徐X1、朱XX、徐2、刘XX、顾X某、王X、程XX、袁某某、孙某某、葛XX、任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司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3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单位做了全额退赔;本院审理期间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凤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XX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