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某某集团公司旗下的某某公司经营色情网站及相关 App,通过多种方式非法获利。深圳市A公司等为其提供服务器租赁等技术支持,上海B公司等提供软件技术服务。众多被告人参与其中,包括主播和技术支持人员等,他们的行为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事实
1. C某某:2018 年 xx 月入职 某某公司,负责测试直播 App 相关功能,获得工资收入 17.5 万元。
2. D某某:2019 年 xx 月开始在多个直播 App 进行色情直播,至 2021 年 xx月非法获利 931,964 元,已缴纳违法所得 90 万元,且有立功表现。
3. E某某:2020 年xx月开始在某某直播 App 及某短视频 App 进行色情直播,至 2021 年xx月非法获利 539,717 元,已缴纳违法所得 45 万元。辩护人:王冰冰,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4. ...........等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事实
1. F某某等人:2020 年 xx月参与开发直播xx软件,明知其被用于传播淫秽物品仍提供技术支持,分别获得不同违法所得,均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 G某某等人:2019 年 xx 月至 2020 年 xx 月参与某公司对直播的开发与维护,明知其用于淫秽色情直播仍继续工作,分别获得不同违法所得,均已退缴或大部分退缴,自愿认罪认罚,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3. 深圳市A公司及H某某等人:2019 年 3、4 月起为 某某公司提供服务器租赁等技术支持,明知其用于犯罪活动仍继续合作,非法获利 13,863,075.73 元,已缴纳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被告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包括有期徒刑、缓刑及罚金,并对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进行处理。
二审审理情况
二审审理查明
二审确认除C某某入职岗位及部分工作时间等细节外,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二审综合评判
1. 行为定性及主从认定:主播行为应定性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各主播在家族长或客服邀约下与相关人员构成共同犯罪,除其中三个被告外均系主犯,C某某系从犯。
2. 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或辩护人质疑但无证据证明应剔除部分,原判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虽无误,但量刑时可酌情从轻。
二审判决结果
1. 维持对深圳市A公司和涉案财物处罚及部分原审被告人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
2. 撤销对原审被告人C某某等 14 人的定罪和量刑部分,改判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分别判处不同刑期和缓刑及罚金。
3. 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原审被告人重新量刑,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及相应罚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结语
作为第二被告D某某辩护人,一审判决当事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期徒刑十年。
二审成功争取改判组织淫秽表演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因当事人怀孕,判后成功申请到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均可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