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1. 申请人
1. A某某:女,汉族,1978 年 xx月xx 日出生,系死者B某某的母亲。
2. C某某:男,汉族,1972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系死者B某某的父亲。
3. 委托代理人王冰冰:女,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申请人:广州市D酒吧
一、案例背景
B某某于 2023 年 1 月入职广州市D酒吧担任厅运营总监。2023 年 7 月 xx 日,B某某在工作期间遭遇案外人E某某持刀捅刺左颈部,不幸倒地死亡。2024 年 2 月 xx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B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B某某的父母A某某、C某某作为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广州市D酒吧未支付工伤待遇,委托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的王冰冰律师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二、争议焦点
1. 被申请人以已就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是否应得到支持。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及支付责任问题。
三、仲裁委观点及裁决结果
(一)关于中止审理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但未提交有关行政行为符合中止执行情形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中止本案审理的情形,故驳回被申请人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
(二)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支付费用。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 76164 元(12694 元 ×6 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 985660 元(49283 元 ×20 倍)。申请人仲裁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仲裁委裁决如下:
1. 驳回被申请人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
2. 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 985660 元。
3. 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共 76164 元。
4. 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五、案例评析
(一)关于中止审理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出现其他相关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影响本案裁决时,当事人常申请中止审理。但法律对中止审理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相关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但未能证明该行政复议符合应中止执行工伤认定决定的情形,因此仲裁委未支持其中止审理申请,这确保了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避免当事人滥用中止审理权利拖延案件处理。
(二)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需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本案被申请人未为B某某参缴社会保险,在工伤认定确定后,其应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这再次强调了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同时保障了工伤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
(三)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计算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计算,丧葬补助金则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这些计算标准明确了工伤职工家属应得赔偿的范围,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保证工伤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
申请人委托的王冰冰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协助申请人提出合理的仲裁请求,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专业法律服务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价值。
本案对于处理类似工伤待遇争议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无论是对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的警示,还是对劳动者家属维护自身权益的指引,以及对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此类案件的规范等方面都有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