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人:A某某
被害人:B某某(死亡)、C某某(轻伤二级)、D某某(轻微伤)、E某某(轻微伤)、F某某(轻微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冰,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事实
婚姻及离婚申请情况
被告人A某某与被害人B某某于 2011 年 3 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2023 年 7 月xx日,双方以感情不和为由向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协议离婚,该婚姻登记处受理后告知双方如无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情形,应于 2023 年 8 月 8 日至 2023 年 9 月 6 日期间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之后B某某回到广州市
案发前威胁行为
· A某某多次以电话威胁等方式逼迫B某某答应见面,并扬言要杀害B某某家人。7 月 20 日 ,B某某报警称A某某不断发信息威胁、要求见面,民警联系、警告A某某要冷静依法处理家庭纠纷,后B某某表示先自行协商
案发经过
· 7 月 20 日晚,B某某为防止被A某某伤害,在亲友C某某、D某某、F某某、E某某、周某珠、张某裕的陪同下,到达广州市荔湾区某工业园门口外路边等候。当晚A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该处,下车后径直走向B某某,被C某某等人阻拦,A某某即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C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张某裕的上身捅刺。B某某见状立即跑离,A某某遂持刀紧追,后B某某摔倒在地,A某某追上后持刀对B某某连续捅刺多刀。C某某、D某某等人赶到并将A某某按倒在地,A某某仍激烈抗拒并挥刀肆意捅刺,后被接警到场的民警抓获
三、争议焦点及法院评判
被害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A某某与被害人B某某时有争执,A某某有殴打、谩骂、恐吓B某某行为,且无证据显示B某某有不正当交往或婚内出轨,案发当晚B某某是在威胁下答应见面并特邀亲友陪同,无斗殴、伤害故意和准备,认定被害人对案发没有过错
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后,A某某以威胁方式要求见面,B某某防不测邀亲友陪同,A某某赶到后拔刀捅刺亲友并追赶捅刺B某某致其死亡及多人受伤,综合其行为过程、手段、捅刺部位和强度,足以认定A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B某某生命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成立
四、法院判决
1. 被告人A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扣押的折叠尖刀 1 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