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人物背景
被告人A某某:2000 年 3 月生,江苏宿迁人,初中文化。辩护人:王冰冰,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某某:1998 年 12 月生,江苏宿迁人,高中文化
被告人C某某:1998 年 3 月生,江苏宿迁人,大专文化
二、犯罪事实经过
(一)诈骗犯罪实施
2024 年 4 月 26 日,B某某、A某某于 “Dxx” APP 接 “E某” 取钱任务,经 “Dxx” 群与 “E某”“H某” 联络,“H某” 令A某某取钱时伪装。27 日,三人佛山会合入住酒店,A某某购伪装用品,B某某使C某某注册账号助其完成任务并事后删信息。28 日 抵连州,入住后A某某依指示伪装成 “某律师” 派来之人,分三次从被害人G某某、K某某处骗得 7.6 万元,骗得款项皆交予B某某。
(二)赃款处置与盗窃
C某某存 89700 元入B某某银行卡(300 元无法识别),B某某转 63001 元至指定账户,三人截留 26999 元挥霍于佛山消费及购机票等,其中含被害人 12999 元诈骗款。
三、案件审理与判决依据
(一)证据情况
公诉机关呈户籍、受案立案、前科、抓获等多类书证,银行卡交易、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辨认等充分证据。
(二)法律定性与量刑考量
A某某: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从犯,积极赔偿获谅解且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 30000 元
B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与盗窃罪(数额较大),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罚金 10000 元
C某某:同B某某所涉二罪,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 6000 元
违法所得处置:B某某、C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6499.5 元均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