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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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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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没签借条怎么办?这些电子证据也能行!

发布者:王冰冰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24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近期在所办理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于出借人张某没有和借款人申某签订借条,本人通过其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成功为张某取得胜诉。现本人作为该案代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简要做如下分享:

【重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案情简介】 

      张某与申某为朋友关系。2019年6月16日始,申某以个人周转为由向张某提出借款,在2019年6月16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共向申某出借10笔款项合计72500元,上述出借款项大部分系通过从借呗、微粒贷平台贷款所得,但现申某拒不偿还借款,故张某据此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张某已向申某支付了借款本金共 72500元,张某系通过向网上贷款平台贷款的方式贷出款项后再转借给申某,申某承诺由其承担张某向平台贷款的利息,张某主张上述利息即系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因上述利息未超法律允许的利率上限,不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或者向其他企业借贷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故双方的上述借款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原、申某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本案诉讼材料向申某的送达,可视为张某向其催告还款,至开庭日可视为合理的催告期限,故申某应向两张某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72500元,且申某应根据双方约定承担张某应支付给贷款平台的利息。根据张某提交的贷款详情,张某应支付给贷款平台的利息为4630.45。由此判决如下: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72500元及利息4630.45元。 

【律师总结】 

      在实际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往往因为碍于面子和出于信任,没有签订借条的情况下,就将款项出借给他人,因没有借条而发生借款不还的纠纷屡见不鲜。由此引发我们思考:没有签订借条的借款如何认定借款合意?其实我们可以综合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来认定借款合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之规定,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均属于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之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本案为例,申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表达借款意思,由张某通过借呗、微粒贷平台贷款后立即出借申某。张某与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有相应的实时转账记录作证,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终张某如愿取得申某依法偿还借款本息的胜诉判决。 

律师简介 王冰冰律师  18819439950 执业理念:受人托则忠人事,小信诚则大信立 执业专攻:专业侧重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及婚姻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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