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经手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发现凤某怀孕,某公司以此坚持不与凤某续签劳动合同,本人通过提交关键证据,成功为凤某依法维权,获取16万赔偿。现本人作为该案代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简要做如下分享:
【重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9日,凤某入职于某公司,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某公司在2019年12月5日向凤某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我们双方于2012年1月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月8日期限届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通知你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间: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7日,凤某经医院检查,确定其怀孕事实,次日将B超报告单交付给某公司,明确告知自身怀孕的事实,要求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1月9日,某公司坚持不予续签,遂双方产生纠纷,凤某诉至仲裁委,后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直至二审终审。
【裁判要旨】 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认为某公司在不知道凤某怀孕的情况下,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满而与凤某终止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仅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1970元。 二审法院即认为虽然凤某系2020年1月7日下午17:38分才收到医院检查报告,确认其怀孕的事实,但即使其在2020年1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才告知某公司这一事实,亦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在凤某明确主张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公司应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续延双方的劳动合同。该公司未能续延双方的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凤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3940元。
【律师总结】 现行劳动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终止怀孕劳动者存在诸多限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怀孕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消失时。以上解除限制,是否以用人单位知晓劳动者怀孕为前提?在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怀孕属于客观事实状态,用人单位终止权的限制不以用人单位知晓劳动者怀孕为前提,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确诊劳动者已经怀孕的,公司的终止行为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履行劳动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终止权的限制应当以明确知晓劳动者怀孕事实为前提,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知晓怀孕事实却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的终止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以本案为例,二审法院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倘若凤某不存在怀孕的情形,双方的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但凤某于2020年1月7日发现其怀孕了,次日才到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将怀孕事实告知某公司,且某公司还在2020年1月9日进行过医学上的核实,故凤某明确主张续签劳动合同是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某公司本应将劳动合同续延至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而不是坚持不予续签。虽然凤某最终维权成功,获得了16万的赔偿金,但整个维权过程持续八个月之久,不禁令人唏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