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孙某,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号。2024年4月20日下午,被告范某(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号)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某线西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在某村西口处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车时,该车右前部与向东左转弯的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侧相撞,造成孙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负全责,孙某无责。孙某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急诊,诊断为头皮裂伤、脑外伤后综合征、多处挫伤及腰椎压缩性骨折等,住院29天。后经某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构成十级伤残。案涉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两百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孙某委托秦江华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非医保用药的扣除问题以及超龄受害人误工费的认定上。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百分之十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且拒绝承担诉讼费与鉴定费。秦江华律师当庭反驳,指出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及数额,亦未能证明其对商业三者险中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提示及说明义务,故该抗辩不能成立。另一焦点为孙某的误工费,虽孙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秦江华律师指导其补充提交了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充分证明孙某仍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法应当支持其误工费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秦江华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范某负事故全责,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关于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成立。法院依法确认孙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孙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3.8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合计2.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范某负担。
【律师价值】
秦江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保险公司拒赔非医保用药的抗辩,精准指出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成功维护当事人医疗费全额获赔。针对超龄受害人误工费这一实务难点,指导当事人收集村委会证明与土地承包权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误工费诉求。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细致的诉讼策略,最大化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秦江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