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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应当如何分配

发布者:金帅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251人看过

随着子女的逐步成长,家中老人的年岁也日渐增大。老人百年之后,给其配偶或子女留下的除了无尽的缅怀,还有现实中如何处置名下财产的问题。日常生活中,或身边,或新闻,时常会听到一家子女为争夺遗产打的不可开交,因此,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对老人的遗产做合理分配,不仅具有法律意义,同样具有社会意义。

正文:

笔者最近接受了一个遗产继承的法律咨询,情况如下:委托人的外公、外婆名下有五名子女,外公于今年去世,外公去世前曾立下遗嘱,承诺将其名下的财产全部由委托人的母亲继承,并由其委托人的小舅舅担任见证人,遗嘱份数为一份。外公去世后,委托人的大姑姑趁照顾老人丧葬相关事宜,将该份遗嘱拿走并藏匿,现找到笔者,咨询如何才能够继续按照外公生前所立遗嘱内容进行。委托人的外婆表示,因委托人的母亲平日里照顾其两位老人居多,因此,也同意将房产由委托人的母亲继承,因此委托人及其外婆的想法现囿于手头没有外公生前所立的遗嘱。

将案件事实梳理过后,我们不难得出,委托人的诉求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在手头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证明外公将其名下的房产由委托人的母亲继承的事实;二、按照外公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完成委托人母亲及其外婆对外公名下遗产的继承;三、将外公及外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委托人的母亲所有,我们一一来分析诉求是否合理,并是否具有可行性。

  1. 一、 在手头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证明外公将其名下的房产由委托人的母亲继承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形式的遗嘱形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18条规定,遗嘱见证人必须在两名或两名以上,且不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首先,在委托人外公遗嘱缺失的情况下,想要证明有这样一份遗嘱存在,难度很大,其次,虽立遗嘱时有有其小舅舅作为见证人,但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为两人或以上,仅有一名见证人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并且,现在遗嘱已经不在委托人母亲手中,要想证明遗嘱内容的存在,还需首先证明有该份遗嘱存在的事实,仅有委托人小舅舅来证明遗嘱的存在这个事实是远远不够的。在该种情况下,委托人外公及外婆名下五名子女一旦主要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对其外公的遗产进行继承,对委托人及其母亲的诉请是影响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委托人的大姑姑借机将其父亲的遗嘱窃走的事实,才能有可能实现按遗嘱进行分配的预期诉求。

二、 按照外公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完成委托人母亲及其外婆对外公名下遗产的继承。

前文说到,在没有书面遗嘱的情况之下,被继承人的五名子女申请要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割的,其结果将与委托人的母亲预期的结果相差甚远。如果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有该份遗嘱存在的,不仅将有可能免除委托人大姑姑的继承权利,而且有可能实现外公遗嘱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如果不能证明该份遗嘱的存在,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遗产分配,则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则本案中的外婆、五个子女都对该套房产享有继承权。若能够证明该份遗嘱的存在,则可直接按照遗嘱内容,将属于外公的遗产部分房产继承给委托人的母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即使外公曾立遗嘱将其房产份额留给委托人的母亲,但是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外公在遗嘱中对其房产的处分,实际上是效力待定的。但结合委托人外婆的意思表示,其也认可将房产留给委托人的母亲,因此,外婆在外公处分房产效力待定的行为上进行了追认,应当视为有效。

三、将外公及外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委托人的母亲所有。在办理遗嘱继承的过程之中,相关机构会要求当事人先办理公证继承或持有法院的裁判文书,之后才能办理继承手续,因此,本案的委托人及其母亲应当经过公证继承或法院的实体裁决后,才能去到房管局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委托人的外公已经去世,因此外婆可以持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去到派出所登记为“丧偶”,则婚姻关系宣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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