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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发布者:赵创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537人看过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一、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生效要件。借贷合同的订立和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这两项事实均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意、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交付等承担举证责任。

(一)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债权人应当继续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债务人。

1.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起诉时只向法院提交借据。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记载的内容,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对于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债权人做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到庭陈述自己的经济能力、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某甲手持一张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请求某乙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某乙确认其书写了该借条,但是否认某甲支付了100万元。某甲陈述该笔借款为系现金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某甲应当就该合同生效的事实即已经提供贷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经过法院对某甲本人的询问,某甲对资金来源、交易过程等事实均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也不符合日常生活交易习惯,无法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故某甲应当承担不能的法律后果。

2.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处理。如果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当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度,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依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依法裁判。

(二)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照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供付款凭证,而债权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债权人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

(四)对于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但是负债所得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债权人应当就债务人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负债或者超过日常生活范围负债但是所得财产用于家庭生产生活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另外,对于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债权人以表见代理之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还应当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原则上,债务人应当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一)债务人对争议债权的性质应负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对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否认借贷关系成立及生效则必须提供足以推翻对方主张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债务人认为系赌债,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钱用于赌博还故意借钱给债务人,则债务人应当就其主张的赌债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且借贷金额合理的案件中,债务人认为借条系收胁迫后所写,其应当就受胁迫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债务人对债权人抽取利息的具体数额应负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对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认为债权人抽取了利息,实际收取款项金额并非交易金额。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债权人抽取了利息,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例如,甲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借给乙500万元,借款时间为3个月。协议签订当日,甲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打款500万元。之后,乙未偿还借款,故甲起诉至法院请求乙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乙对借款协议及转款凭证均无异议,但是提出其实际只拿到430万元,其余70万元作为利息已被甲抽走。乙对其陈述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乙还陈述500万元不是小数目,甲出借这么大笔款项但不约定利息不符合生活常理。分析此案,乙虽然提出了看似合理的推理,但是要对抗甲的主张,乙仍需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甲抽取利息的事实以及抽取的利息就是70万元而非其他数目,但是乙仅有推理但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异议,应负举证责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提交的付款凭证并无异议,但认为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则应当对其主张的其他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经营某服装店,后丙提出退伙,退伙金额为18万元,因丙想提前拿到18万元退伙现金,甲就向丙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甲丙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丙退出了合伙,甲向丙支付了10000元后未再支付其余款项。丙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甲偿还借款。甲确认其欠丙17万元但是否认系借款而是退伙资金,并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找来了乙作证,丙对于甲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分析此案,丙虽提交了借条但是不能证明其实际交付了款项,甲认为其欠丙17万元系因丙要退伙而产生,并且就其主张的个人合伙法律关系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因此,应当认定作为抗辩一方的甲完成了有效的举证责任,支持了其抗辩主张。

(四)债务人对债权的消灭应负举证责任。债务人对于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其已经全部偿还借款,只是借条没有收回或者借条丢弃后原告又悄悄捡回来再次主张权利。对此,债权人手持债权凭证应当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消灭则应当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债务。例如,甲曾经向乙借款20000元,并向乙出具了一张借条。后乙手持一张被撕碎且严重揉搓过后修复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20000元。甲确认曾经向乙借过钱,但是后来通过银行转账已经偿还了借款。因为乙当着甲的面将借条揉搓后撕碎并扔在了垃圾桶内,故甲没有再保留转款凭证。乙称因放置不当被其小孩撕碎了再修复的。甲申请法院调取了银行转款明细,并查到了有一笔甲向乙的转款。经询问,甲乙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乙对于甲的主张没有予以否认。分析此案,乙提供了一张被撕碎后修复的借条作为证据,虽然该证据的表面形式本身以及乙对此作出的解释不太符合生活常理,但是甲要主张乙之债权已经消灭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还款的事实。甲申请调取其银行转款记录,乙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此时甲才完成其已经消灭债权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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