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一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7日 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某知名连锁餐饮品牌,被告为张家港市某餐饮店,因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原告故提出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
【办案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通过陪同公证人员现场取证、提供原告名下正规餐饮店营业收入等方式调查取证,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如构成侵权,则侵权责任如何确定。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害某餐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不得含有某餐饮商标字样;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张家港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定,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在同等范围内刊登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被告负担);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本案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
【律师简评】
日常生活中,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店家屡见不鲜,某些不法商家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冒用他人知名商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让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误以为该品牌产品质量低下,这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苦心经营下来的信誉和口碑。律师建议,假冒行为要不得,更甚者可能触犯刑事责任,被侵权的商家也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阻止乱象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