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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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贾辉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4日 4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辉、韩晓薇,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2年6月29日为848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借款利息为一分每月。逾期未付款,借款人应承担出借方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自身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6月11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分27次累计向被告转账545500元;2022年2月1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载明被告因个人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利息为一分每月,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如逾期未还,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方追讨该借款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2021年6月21日,被告通过微信分三次累计向原告转账9000元;2022年9月25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5000元。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款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本金实际交付金额为545500元,《借款合同》载明的600000元中的其余部分应视为双方结算的利息,该部分利息上限本院认定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之日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经核算,截至2021年4月30日,原告有权主张的利息为11753.88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已达法律规定的上限,对其主张对结算后的利息再次计算利息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晚于该日交付的,自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算)按年利率12%计算,经核算,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29日,被告应付利息74966.66元,其中2021年6月21日三笔还款原告同意抵扣本金故予以抵扣,2022年9月25日还款5000元抵扣上述应付利息,扣除已付款后,被告结欠本金536500元、利息81720.54元,并应支付536500元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且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金某某借款本金536500元、利息81720.5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二、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某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金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8元,减半收取5349元,由金某某负担333元,张某某负担5016元。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贾辉律师,现中国律师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其在2019年获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