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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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杨X、万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徐颖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1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男,汉族,1985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XX,女,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XX一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蒲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杨X、万XX、中国XX公司一案,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X、被上诉人杨X和万XX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王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86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00元减半收取586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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