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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概念与性质分析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1326人看过

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性质分析

  租赁合同是一种承租人在支付相应的租金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对该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合同。而租赁权是依托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在租赁物交付后,承租人为了实现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目的而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总称,因此租赁权又被称为“使用收益权”。

  关于租赁权的法律性质,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法学理论的不断进步,学术界大致形成了三种学说,分别是债权说、物权说以及物权化债权说。接下来,笔者将分别对这三种学说分别进行讨论。

  1.债权说

  此学说源自于最早出现租赁权相关概念的罗马法,罗马法对于租赁权的规定用现代学术界的理论叙述也就是“买卖破除租赁”,罗马法认为,租赁关系是基于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也是从属于他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而并不是像物权那样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因此将租赁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债权而并不是物权。显而易见,这样的规定并不利于租赁关系的安定性,更不利于保护出租人以及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而随着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的提出,此学说也逐渐被各国的学者所否定、所替换。

  2.物权说

  此学说即是指租赁权的完全物权化,是与债权说完全对立的观点。此学说认为租赁权就是属于对物支配的一种物权。提出此学说的学者主张应当赋予租赁权更加完整的物权对世效力,使其不仅可以对抗租赁物的买受人,还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包括对抗租赁物的所有人对承租人的不法侵害。此学说在理论界仍被广泛讨论,学者对该学说褒贬不一,目前已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支持赞成该学说,如张俊浩教授在其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一书中就将房屋租赁合同归为转移标的物用益物权的合同,这实际上就是肯定了租赁权用益物权的性质。但是此学说在仍然没有被广泛认可,在立法上承认此学说的国家并不多,而笔者比较赞同此学说。

  3.物权化债权说

  物权化债权说来源于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开创性的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对罗马法的租赁权债权说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此学说认为对于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属于债权,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赋予了租赁权更多物权的特点,即在承认租赁权的债权性质的前提下又在法律上赋予了租赁权部分物权的效力。众所周知,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而物权对财产性权利的保护力度要远远强于债权。因此对于某些法律性质属于债权的实体性权利无法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时,部分学者便希望在物权身上得到帮助,因此便出现了“物权化债权说”的学说。此学说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可,逐渐成了关于租赁权性质的通说,我国理论界目前也是沿用此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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