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普及《民法典》视角下的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 又称电子商务合同, 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 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 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 种电子协议。 解读: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四要素主要是“真实身份、真实意愿、签名未改、原文未改”。因此签订电子合同的大概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实名认证→拟订合同→发起签署→确认合同→意愿认证→在线签署。 法律援引:《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首次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作出规定,如:第四百六十九、四百九十一、四百九十二条对电子合同“书面形式属性”、成立条件、订立时间及地点做出明确规定,第五百一十二条对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 以立法形式,肯定电子合同未来发展前景,保障了商事活动中双方合同可以通过便捷的电子合同方式订立,减少了书面合同订立的繁复性。 《民法典》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顺应了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百姓网购习惯养成的需要;弥补了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中未对电子合同有关事项作具体规定,而存在的争议问题,尤其为当前越来越盛行的“网购”争端提供了有效的“电子合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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