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初,退休职工陈女士(殁年62岁)在一游泳馆游泳时发病。当即被送至医院救治,4天后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诊断,死亡原因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脑干功能衰竭,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事发后,陈女士家属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游泳馆诉至法院,请求对方承担事故的70%责任,即赔偿各项损失41余万元。
六旬老妪游泳时突发疾病,数日后死亡,游泳馆究竟有无责任?
答案是无需担责,因为不能无原则加重企业的“注意”义务,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案发时的监控录像等情况,在查阅专业资料、通知医学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后,足以认定游泳馆的施救时间是合理且及时的,救生人员对陈女士已尽到了及时进行救治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女士的死亡与溺水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陈女士死亡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担。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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