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被告胡先生入职原告食品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其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但原告始终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12月,胡先生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受伤,住院17天。4月12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胡先生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后胡先生申请仲裁,裁决食品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食品公司不服裁决,认为胡先生已和肇事者、保险公司达成《三方调解协议》,且保险公司已向其赔偿1.7万元,该笔赔偿款已弥补被告胡先生的损失,因此公司无需再对其进行赔偿。为此,食品公司将胡先生诉至法院。
因交通事故受伤,且该受伤事实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职工在获得交通肇事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后,是否还能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答案可以享受“双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先生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责任事故认定,其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且受伤事实已被确定为工伤,故被告胡先生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被告胡先生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其因侵权获得的赔偿不能替代应享受的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称不必再行重复给予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向被告胡先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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