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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职补偿协议后反悔,可以变更吗?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993人看过

签订离职补偿协议后反悔,可以变更吗?


        问:因公司搬迁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与公司沟通,公司同意给我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并签订一份离职协议。后来发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比法律规定数额少,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数额支付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公司搬迁,致使上下班通勤不便,变更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解除劳动合同后工资报酬结算、经济补偿等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就此达成的协议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则具有法律效力。若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


        但具体到本案,虽然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低于法定标准,但相差数额不大,并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如果反悔要求公司按法定数额支付,恐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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