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
【(2021)鲁14民终87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因上诉人对于欠付被上诉人工资63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被上诉人虽以上诉人2018年9月10日出具的欠条为证据,但其诉讼请求仅主张劳动报酬请求权,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以及民法典施行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内容相一致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无论被上诉人是否诉前申请劳动仲裁,一审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对于上诉人称已超时效的辩解,一审不予采纳,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更新,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被废止
最新的司法解释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
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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