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刑事合规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2日|分类:经济仲裁 |386人看过

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月平均工资,还是指年平均工资?

没有找到具体的规定,但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9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19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646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0)苏0111执异20号】

关于案涉补偿金是否属于免征范围问题,本院认为,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个人所得税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虽废止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和《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但该文件(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经济补偿金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个存在着有条件的免征情形。案涉经济补偿金35000元,未超过本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应予免征。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