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民申71号】
l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谭某某的自述,在计算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谭某某超时加班工资时,将日班用餐时间从日班工作时间内予以扣除,亦无不妥。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427号】
l在双方均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参照清洁行业的特点,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在扣除劳动者必须的休息和吃饭时间后,酌定李某某上班时间每天工作10小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2016)粤民申2309号】
l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首先,双方均确认雷某某每天工作12小时,但对于该12小时是否应当扣除吃饭时间存在较大争议。一、二审判决鉴于雷某某在上班期间存在用餐等实际需要,故按照日常生活法则推定雷某某应扣减用餐时间2小时,每天实际上班时间为10小时,并无明显不当。
【(2018)粤民申13026号】
l关于用餐时间的工资问题。胡某某用餐期间需离开工作车间,无法提供劳动,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在用餐时间公司应当支付工资的诉求,二审判决没有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从上面的四个法院的判例来看,如果劳动者在计算加班时把劳动休息吃饭时间也计算到加班时间里,可能有一定的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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