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之间可能会基于共同生活而发生超出通常礼物意义的财产赠与,包括实物赠与和劳动给付、配偶一方父母对另一方的赠与,以及婚前赠与。随之发生的问题是,在共同生活破裂后,赠与方是否以及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要求返还或补偿?特别是,若通过婚姻财产制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且维持目前的财产状况对曾经作出重大财产贡献或劳动付出的配偶一方明显不公时,如何在配偶间进行合理的财产补偿?对此问题,德国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类型的赠与(给予)行为安排了不同的返还请求权基础:给付行为定性为赠与的,则其返还请求权适用德国《民法典》第528到534条有关赠与的规定,但如果认定为“以婚姻为条件的给予”或者“配偶内部合伙”份额,就不适用有关赠与的规定。下文将依次讨论配偶间给予、配偶赠与、配偶一方父母赠与、婚前赠与四种情况,在此基础上梳理德国关于婚姻赠与返还制度的规范体系及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