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
我们假设极端的情况,如果女方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丈夫的精子受孕,作者认为,男方同样要承担作为父亲的抚养责任。
这是婚姻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哪怕这个孩子的出生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那都只是行政管理上的层面,并不影响民事责任。
如果有男性觉得不公平,也只能说婚姻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第二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06)秦民一初字第1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男方对签字同意施行人工受精手术一事表示反悔,但此时其妻已经受孕,男方要反悔此事,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得其妻的同意。在未取得其妻的同意下,男方不得以其单方意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种情况
第五种情况
曾有类似的案例(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少民初字第129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68号;(2013)穗中法民申字第247号),法院认为:
被告是男孩的遗传学父亲,被告和原告共同拥有胚胎处置权,该男孩的出生应取得被告的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被告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
该孩子的出生,侵犯了男性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视为一个单纯的捐赠精子者,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男女双方是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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