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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目的的法律适用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1144人看过


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对涉及合同目的条款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可以检索到裁判文书十万余篇,可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了合同目的条款作为裁判依据。


适用合同目的的裁判文书和关于合同目的的法律条款很多,但究竟什么是合同目的,却没有准确的解释。

江平教授认为,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想得到的结果,通常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具体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也有学者认为,合同包括了具有经济目的的合同和实现非物质目的的合同。可见,精神利益也经常是合同目的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旅游合同是典型的非经济目的的合同,可见合同目的是多样化的。

同时合同目的有一定的阶段性,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订立后的目的可能发生变化。到底哪个目的是合同目的呢?有学者认为应以合同订立时的目标作为合同目的,但实践中,想要准确界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订立后的目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司法实践中,合同目的的认定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法官的裁量水平不统一,这就导致具体到某一案件合同目的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建议把合同目的作为合同条款写入合同中,降低合同目的认定的难度。

常见的合同,合同目的相对比较简单,如典型的买卖合同;部分复杂的合同具有复杂的合同目的,如项目合作合同、投资并购合同;还有一些合同具有特殊的合同目的,不能简单将典型交易目的一律作为合同目的,比如购车作为夫妻相识十周年礼物,购房作为女儿结婚礼物等。对于此类案件,江平教授认为“合同目的分为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作为合同的特殊目的,必须是明示的或者显而易见的,或者明确告知相对方的,否则相对方对此不负责任。

合同目的作为一个重要条款写入合同,有利于明确合同目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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