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员工提高法律和维权意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始终相互造就。国内许多互联网企业实行“996”工时制已有多年历史,但直至今年才被公开。这与互联网企业员工长期以来的默许、敢怒不敢言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现实中,许多企业采取实行加班审批制的做法,刻意利用程序拒绝、回避劳动者的加班申请。“潜规则”之下,一些劳动者也默认了公司不会批准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往往缺乏证据保留意识,怠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2018)京0108民初26513号民事判决书中,劳动者主张公司实行996、985工作制,但劳动者就是因为在知悉用人单位执行加班审批制、并已实际执行的情况下,未针对其主张的平日延时加班提起加班申请,故法院认为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未支持其要求支付延时加班费的主张。
此外,劳动者应当注意借助工会的力量,平衡劳资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的企业中,工会往往形同虚设,或能够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劳动者应当注意运用工会的集体力量和监督优势,就延时加班提出集体意见或进行协商,改变自身在劳资关系中的相对弱势地位。
(四)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大执法力度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时加班的行为处罚较轻。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日发布、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在京人社劳监罚字〔201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北京某老牌饭店于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安排赵XX、乔X等19名员工在休息日加班,未保证每周休息至少一天;安排王XX、冯XX等11名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安排陈X、凌XX等23名员工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该饭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7500元(按每侵害1名员工300元的标准,共侵害25名员工处以罚款)。该案例显示,即便用人单位侵犯数十名劳动者的休息权,但其所受罚款金额尚不足万元。按此标准,对于以融资见长的互联网企业来说,即便事涉数万名员工,恐怕罚款金额亦如同毛毛雨,不疼不痒不说,连敲山震虎的作用也难以达到。故笔者认为,国家及地方的立法机构可以考虑根据行业属性,完善、细化劳动保障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及不同尺度的罚则,为提高科学执法的能力与力度修桥铺路,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四、结语
我国《宪法》赋予了劳动者休息权。《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然而,在竞争激烈、加班现象严重的今天,具有人权属性的休息权却常常被人为严重缩水、随意忽视,甚至在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莫说超时工作,频繁加班而没有加班费,即便是调休、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也很难落实,致使休息权空有法度规定,竟至沦为一纸空文。其实,在“996.ICU”项目后,程序员们又创建了“955.WLB”项目,旨在说明国内也有每天9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每周工作5天时间的互联网企业。如:Cisco、IBM、eBay、Douban(豆瓣)等。而WLB,就是Work-Life Balance的缩写,即工作生活平衡。遗憾的是,上榜“955.WLB”的公司以外企居多。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讲,推行“996”工作制都是违法的,而想要改变互联网企业“996”的工时制度,尚需要政府、企业与劳动者的群策群力,实现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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