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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2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302人看过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即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不服处理结果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这类案件中,配偶以涉案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按照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因案外人异议系程序审查,按照权利外观来判断,法院按照房屋登记情况查封处置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

配偶不服上述处理结果,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在这个程序中,法院审查重点一是配偶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权利,二是配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

首先,经过实质审查,房产确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确认其配偶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除非有上述除外情形,否则法院不支持婚内分割财产。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故,法院对夫妻共同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配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权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的强制执行。

所以,配偶主张房产系共有财产的理由不能阻止法院对房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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