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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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刑事合规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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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1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249人看过


夫妻所购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家庭的“避风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后,有些被执行人的配偶会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在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法院在执行徐某所负债务案件中,查封徐某名下一套房产,徐某配偶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被查封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法院裁定驳回徐某配偶的案外人异议后,徐某配偶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产,并确认系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

案外人异议审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某名下,因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名下的房屋采取强制措施合法有据。案外人徐某配偶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能排除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故其停止执行并解除房屋查封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配偶不服该裁定,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涉案房屋系徐某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徐某系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和被执行人,而且涉案房屋登记在徐某名下,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徐某配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权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的强制执行。因法院不支持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故徐某配偶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占50%的份额,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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