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初,李某被派遣公司派遣至青岛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8月4日,李某在陪同客户刘某某送货途中下水库洗澡不幸溺亡。派遣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因其下水库洗澡并非工作原因,故未被认定为工伤。后,李某之近亲属认为客户刘某某应承担被帮工人责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青岛某公司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为由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将刘某某、派遣公司和青岛某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某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86482元。
【办案结果】
律师接受李某用工单位青岛某公司委托后,认为李某用工单位青岛某公司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已经尽到相应责任和义务,安全教育的进行与李某溺亡无因果关系,青岛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律师观点,认为李某之近亲属选择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作为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且李某到水库洗澡系作为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可以预测其危险性并采取措施避免的,与派遣公司和青岛某公司是否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关,驳回了李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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