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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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律师不能与律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3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459人看过

申请再审:根据律师法规定,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禁止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何以琛在起诉状、上诉状及庭审中均陈述其为我方的法律顾问,且始终否认与我方签订劳动合同,二审法院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错误。

 

(二)何以琛为专职律师,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二审法院认定专职执业并未禁止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适用法律错误。深圳市律师协会曾认定专业律师在执业期间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违规并予以处罚,各地法院多份判决也认定专职律师不得与律师事务所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中包括省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4号民事裁定。

 

高院裁定:法律并未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从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相关合同的效力。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何以琛起诉时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法律顾问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也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双方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除考虑双方的陈述外,还应结合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作出判断。

根据双方确认的考勤记录,何以琛在工作日需在公司打卡上班考勤,出勤时间与正常上班时间相同,何以琛接受公司的管理,为公司办理法律事务,公司则每月向何以琛支付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上述特征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二审判决认为何以琛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符合客观事实。

 

双方之间既存在劳动关系,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本院分析如下: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该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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