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琛是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在职律师,担任专职律师期间加入深圳奥特曼公司,从事法律相关事务。后公司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何以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47500元及2016年8月1日至8月18日期间的工资6114.94元、加班工资28500元等费用。
仲裁委认为双方不属劳动关系,驳回了何以琛的全部请求。
何以琛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何以琛是律师事务所的在职律师,双方是提供及接受法律服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对于何以琛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何以琛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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