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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犯罪学知识在刑罚论中的重要性(十)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516人看过


四、犯罪学的地位


在本文的最后,我想再次回到犯罪学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地位这个问题上来,这里的刑事司法系统被理解为一种受合比例的一般预防指引的系统。


未来,犯罪学必须汇集关于犯罪发展的实证性成果,并以启蒙的方式将之传达给公众。决不能将这一领域留给媒体或者政治,因为二者可能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关系的恶化更感兴趣。人们必须知道,实际情况远没有它们反复宣称的那样戏剧化,顺便说一下,在青少年的暴力犯罪领域中,这种情况尤为恶劣!同时,人们还必须明白,虽然我们偶尔喜欢这么想,但很遗憾,犯罪并不是一种完全异类的生物病态现象,相反,几乎所有人都曾在自己的生命中实施过犯罪。懂得这两点,人们便能以更清醒冷静的头脑去思考既合目的又具有相当性的刑罚。


此外,人们还必须清楚,长期监禁对于青少年和成年人都是弊大于利的,因为其中存在这样一种危险,即若干年之后,监禁期间的压力和与之相关的重新融入社会的巨大困难,也许会盖过可能的教育或再社会化的效果。假设人们已经准备好面对执行的现实,则在我看来,倘若判处或者请求判处监禁刑的年轻法官和检察官,在他们受教育的生涯中从没有踏进过监狱一步,那么这可真是一件令人惋惜的事。所以,我计划在奥格斯堡继续发扬慕尼黑大学施约希(Sch?ch)教授所致力维护的传统,也带同学们去参观监狱。


与此同时,倘若承认监禁刑的执行所产生的特别震慑效果是极为可疑的,那么更重要的,便是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并存的选择空间,因为其中既有温和的制裁措施,又有避免监禁的方案。由此,人们就可以促进对替代性制裁措施的寻求。使禁止驾驶成为主刑的问题我在上面已经谈过,不过公益劳动却还有很大的潜力,此即“流汗取代久坐”是也!公益劳动不仅不会使犯罪人与社会环境产生割裂,而且还有助于防止他们陷入到其他犯罪之中,同时,这些犯罪人也不必再承受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所带来的痛苦。正如我们从实证研究中所得知的那样,我相信启蒙的公众会广泛接受这些措施,比如按照支付给被害人的赔偿金来减轻处罚。


是否以及如何成功实施这些改革,又是一个关于犯罪学的落实和评估研究的问题。但是,人们必须去为此努力尝试,“正义的报应”已经实现的说法完全是一种臆想,人们决不能躺在这条“长椅”上酣睡不醒。简言之,犯罪学还能够确保刑法不会受到潜在不良用心者的操控,就像著名的刑法学家、法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所说的那样。不仅如此,犯罪学也许还能让那些不良用心者无法受到更多的欢迎,坏消息的传递者再也不会感到轻松。凭借这一方式,我们对可能的改进方案和替代性方案的呼吁,便可以通过犯罪学来保持活力。在我看来,自由和人道的刑法就与这种态度十分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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