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正义刑 三、目的刑 四、犯罪学的地位 摘要:报应(正义)和预防(目的)在刑罚论中的争议由来已久。应当认为报应刑是不可取的,因为其在标准上具有不明确性,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会产生过重处罚的危险,在道德上会使犯罪人遭到污名化的负面影响,在量刑上会造成现有关系的僵化,在宪法上会与比例原则不相协调。相反,符合比例原则的一般预防就既能够避免特殊预防所带来的危险,又可以为制裁措施的选择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还可以将犯罪学的研究成果纳入刑罚的考量之中,从而让刑罚的制定与量刑的选择更贴近实际,并与司法实践完美衔接。更重要的是,符合比例原则的一般预防可以与宪法的精神相契合。因此,以包含犯罪学知识的,符合比例原则的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的基础,是合适的。 关键词:正义刑;目的刑;比例原则;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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