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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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出台政策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合法吗?该怎样维权?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经济仲裁 |1648人看过

有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规定,一些销售企业只能经营本地产品,招待用餐也只能喝本地酒,排除、限制外地区企业到本地投标,严重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人们习惯称这种行为为“地方保护主义”。其实这些是违反了《反垄断法》。

目前,有些垄断行业随意涨价,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自己生产的商品。我国《反垄断法》就是针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制定的,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只有这3种情况,才是该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根据该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到处开分店不属于垄断行为,如大商集团在全国各地开分店,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得实惠的还是老百姓。

因此,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出台政策,出于所谓的“保护本地产业”不论是在法律上和经济发展上对于当地都是有害无益的。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因而当事人如果遇到类似的限制外地产品进入的政策,损害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建议最好可以找个妨碍经营自主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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