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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主张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不支持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327人看过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据《合同法》第185条、186条主张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的,法律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的赠与包含两个要点,第一赠与人无偿赠与;第二,受赠与人与赠与人达成合意,接受赠与。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不满足上述条件,首先,子女作为受益人,未参与离婚协议的起草、磋商,未与赠与人达成合意,其次,赠与人赠与房产给子女的目的是快速离婚,不符合无偿的要求,再次,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夹杂婚姻的人身关系,与《合同法》规定的财产关系不同。

离婚协议的本质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项磋商一致且互附义务,并通过协议的方式让子女作为第三方纯接受利益的法律行为,应适用《婚姻法》及民法总则、分则的调整,不适用合同法。

且《合同法》第186条主张撤销权的被告为受赠与人,但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相对性,赠与人无权针对子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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