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据《合同法》第185条、186条主张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的,法律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的赠与包含两个要点,第一赠与人无偿赠与;第二,受赠与人与赠与人达成合意,接受赠与。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不满足上述条件,首先,子女作为受益人,未参与离婚协议的起草、磋商,未与赠与人达成合意,其次,赠与人赠与房产给子女的目的是快速离婚,不符合无偿的要求,再次,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夹杂婚姻的人身关系,与《合同法》规定的财产关系不同。
离婚协议的本质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项磋商一致且互附义务,并通过协议的方式让子女作为第三方纯接受利益的法律行为,应适用《婚姻法》及民法总则、分则的调整,不适用合同法。
且《合同法》第186条主张撤销权的被告为受赠与人,但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相对性,赠与人无权针对子女提起诉讼。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