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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如何补偿安置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450人看过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属于国有财产。公房包括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均为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产物。那么遇到拆迁时,对公房承租人应该如何补偿安置?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应该如何补偿安置呢?

为了妥善解决该问题,各地方政府一般通过颁布实施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征收拆迁中的公房补偿安置进行规制。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这类人,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样,在征收拆迁中享有依法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该实施细则中对公房的补偿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公式,对公房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补偿比例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征收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其中,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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