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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拆迁损失无处主张,是否有资格提起相关的诉讼?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268人看过

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属于房屋租赁民事法律关系,承租人主张的装饰装修、停产停业、搬迁费等损失就一定要通过民事途径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吗?是否有资格提起相关的诉讼?

承租人具有获得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及装饰装饰补偿的权利。因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未赋予承租人评估机构选定权、评估报告复核权、复核结果申请鉴定权,亦即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没有参与权与话语表达权。

同样作为有权获得政府征收补偿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救济权,而且还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如若不赋予承租人诉讼救济权,会造成“无救济则无权利”成为一句空谈,也会造成同等的权利不受到同等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具体到用于出租的经营性房屋而言,房屋价值的补偿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无疑;但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显然应归属于承租人;同时若承租人进行了装饰装修,则构成对装饰装修有添附的承租人权益的实质影响,承租人亦有权获得装饰装修价值补偿。亦即承租人存在因国家征收获得上述损失补偿的权利,而房屋征收部门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或县级政府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作出补偿决定,会导致前述的承租人应当获得补偿之权利可能受到侵害。因此,承租人与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经营性房屋承租人的财产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受到侵害或不利影响的,其对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县级人民政府向房屋所有权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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