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靳某2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即本抚养费案原告。原告支付靳某2与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其中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元,后经法院判决将抚养费调整至350元。现因原告上学花费开销增加,加上物价上涨较快,导致原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标准明显过低,已经无法维持原告基本的生活需要。被告每月有固定收入,并且有拆迁补偿款,有能力增加该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被告称自己也是残疾人,没有工作,每个月仅有补助2000多元,自己还要生活,仅能支付孩子每个月抚养费500元。我要求探望孩子。
本抚养费案原告称现就读小学二年级,系体育特长生,每月花费情况为:学习用品每月300元,生活费每月1000元左右,服装每月100元。原告提交学习营养餐收费通知、美术用具准备通知,欲证明原告上学期间费用支出情况。原告另提交银行交款单据、案款缴费通知书,欲证明在分家析产纠纷中给付被告拆迁款467895元,故被告有支付原告抚养费的能力。
本抚养费案中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其中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那么另一方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签订协议或是法院判决之后,也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的合理要求。综上,关于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抚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予以酌定。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某于二○一九年七月起每月十日前给付原告靳某1抚养费六百元至原告靳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根据上述离婚抚养费案件分析可以得出,抚养孩子的一方如确有必要增加抚养费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