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重婚案中,2005年10月8日,陈某甲(女)与被告人陈某(男)在武汉民政局登记结婚,随后育有二个孩子。2007年被告人刘某与邹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4年2月两人自愿离婚,2015年4月16日两人复婚。该重婚案中陈某与刘某2016年5月通过微信认识,2017年3月份确认恋爱关系,后刘某在湄潭县城上班,在休假时回到陈某家中照顾陈某父母、小孩,与陈某与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8年5月8日陈某将刘某接回家中,与其父母小孩共同生活至案发。
1、该重婚案中陈某、刘某在明知他人有配偶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违反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应该依法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2、该重婚案中陈某、刘某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多次与陈某合法妻子陈某甲发生矛盾,在公安机关处理后仍未妥善处置,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
3、该重婚案中对陈某、刘某的重婚行为的及时打击处理,也警示夫妻需要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并且严格遵守婚姻家庭制度。
婚家律师: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明知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生活,受害人可以提起重婚罪的自诉,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