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该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就必然会成为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维护各自权利的利器,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合同的灵魂,对于制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以及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结合一起简单买卖合同纠纷,谈谈自己对合同违约条款重要性的一点认识。
一则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案情,甲商贸公司(出卖方)与乙公司(买受人)签订《轮胎买卖合同》,约定甲商贸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轮胎1200条,合同中对轮胎价款、型号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甲商贸公司交付轮胎后,乙公司需在一个月内付清轮胎款,逾期支付货款的,乙公司需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日万分之六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因为甲公司提供的轮胎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乙公司拒绝继续付款,并要求甲公司退货,故产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因该合同中只对乙公司未按时付款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而对于甲公司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出现质量问题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故乙公司在庭审中尽管以甲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并依据《合同法》第67条以及第111条主张权利,要求出卖人提供产品参数以及合格证书并对问题轮胎退货。
但庭审中,法官认为轮胎已经完成交付、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要求乙公司对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的400条轮胎申请鉴定,但本合同案事发地在武汉,而目前国家轮胎质量鉴定的权威机构在北京,如若乙公司申请鉴定,则需提前支付高额的鉴定费用,如若不申请鉴定,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故此案系对一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甚至没有约定而引起,这样,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的轮胎有严重质量问题,原本通过合同约定完全可以由甲公司承担的义务,却因为合同未约定,法官依据意思自治优先原则,而需要乙公司去承担证明责任,此武汉合同案不仅加重了乙公司的诉讼成本,而且乙公司面临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可见,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何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