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离婚案例,原被告于2005年自行相识,2006年9月12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3日生育一子刘甲。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外有第三者的迹象,原告想极力挽回被告,被告却突然提出离婚并自行搬出租房居住,根本不给原告任何和好的机会,家里的生活来源也被迫中断。2013年9月被告搬走与第三者共同生活,不接电话短信,被告从未就恢复夫妻双方感情作出任何努力。被告的感情被第三者占据,对双方8年之久的感情是放任不负责任的。被告的行为加重了对原告的伤軎,让原告近乎崩溃。此后,被告方父母千方百计阻止原告去探望孩子,并以各种理由不让原告与孩子通话,甚至对被告的出轨行为非但不制止,还劝说让原告耐心等待被告的回心转意。
2013年11月,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为了挽回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仍然寄希望于被告能够悬崖勒马,珍惜家庭。该离婚案中孩子本应于2014年7月办理小学入学手续,原告为此从2013年就开始四处了解学校并从2014年5月便开始忙碌,但眼看面试时间已过,被告方根本无视孩子上学的事实,既不接听电话,也不给予任何回复,明显要让孩子成为留守的超龄儿童。被告及其家庭想以牺牲孩子受教育的权利达到霸占孩子、剥夺原告探视权的目的,原告感到非常失望和寒心。该离婚案中原告为了孩子已经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对被告及其家庭的所作所为已没有任何留恋之情。
综上,该离婚案中原告请求: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子刘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至其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该离婚案中被告刘某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刘甲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原告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来源,被告户口是北京户口,孩子一直随被告,由被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成长和教育,抚养孩子可以放弃原告抚养费用的支付,自行承担抚养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请求法院査明事实,对双方现在的共有房产进行析产,该共有房产,大部分出资款项均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所卖款项予以支付,支付了160万元,婚前所卖的全部款项是160万元,全部投入了共有房产的出资。对于原告要求的过错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不认可,恳请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在双方夫妻关系恶化及夫妻感情破裂中,被告不存在过错,仅是双方性格差距较大,无法修复夫妻关系裂痕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该离婚案中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有房屋一套;上述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双方一致认可价值4万元;对案外人的债权5万元。另查,房屋系其婚前财产转化,现该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双方各占50%的份额,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该房屋价值280万元。截止2014年10月10日,该房屋尚余422018.19元银行贷款未偿还。
离婚律师: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离婚应以感情破裂为条件。原告马某某和被告刘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双方先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节,法院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并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确定由被告进行抚养。关于抚养费一节,由法院依据原告实际情况及婚生子的实际生活所需,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共同财产,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及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依据照顾女方原则酌情予以分割。关于被告主张的房屋系其婚前财产转化,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对被告银行卡内的大额支出提出异议,对此被告予以合理解释和说明,法院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