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上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注册成立上海甲公司。甲公司工商局吊销了公司营业执照。随后李某注册成立上海乙公司,延续甲公司的非法活动。此上海刑事案件期间,李某雇佣被告人陈某为业务副总经理,被告人赵某为财务副总经理,被告人任某为出纳,聘用被告人杜某等人为业务员,以做银行过桥业务、扶持中小企业贷款需要为名,以月息1.5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此上海刑事案件中乙公司共非法吸收存款3亿元,未退还1亿。丙公司董事长上官伟峰为了偿还乙公司的借款,代表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借款协议,委托乙公司以丙公司的名义,以月息1.5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由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此上海刑事案件中丙公司通过乙公司共非法吸收存款三千万元,未退还两千万元。法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此上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李某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数罪并罚,共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罚金60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