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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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案件中公司非法吸收存款(一)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355人看过

一则上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注册成立上海甲公司公司工商局吊销了公司营业执照。随后李某注册成立上海乙公司,延续公司的非法活动。此上海刑事案件期间,李某雇佣被告人陈为业务副总经理,被告人赵某为财务副总经理,被告人任某为出纳,聘用被告人杜某等人为业务员,以做银行过桥业务、扶持中小企业贷款需要为名,以月息1.5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此上海刑事案件中乙公司共非法吸收存款3亿元,未退还1亿公司董事长上官伟峰为了偿还公司的借款,代表公司与公司签订委托借款协议,委托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以月息1.5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此上海刑事案件中丙公司通过公司共非法吸收存款三千万元,未退还两千万元。法院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此上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李某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数罪并罚,共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罚金60;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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