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试用期就是指虽然在整体劳动合同内,但未正式订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考核劳动者是否可以胜任工作,以及劳动者考量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双方进行相互了解的中间时期。这一时期短则一个月,长则3个月(具体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期间来算)而之所以有如此之长的一段“灰色时间”,就是为了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这一时间内可以相互了解,然后双向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个阶段。
可是,很多企业发现这一期间的劳动者“物美价廉”,所以就选择非法延长试用期或者实习期来压榨劳动者,甚至在试用期内肆意解雇劳动者,已到达其使用廉价劳动力之目的。那么为了维护试用期劳动者的相关利益,我将从一下几个角度尝试分析:
一、试用期的劳动者的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试用期的员工可以被合法地、无后遗症地解雇有且只有一个理由: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录取要求(《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本质就是无法胜任工作)。而且,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仍然要为员工准备薪酬的,(虽然可以发放正式员工的80%)也需要为员工缴纳社险。
同时,试用期是有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的,即6个月,如果用人单位非法延长试用期,导致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劳动者视为正式员工。
二、试用期劳动者的解雇方式
不符合公司录用标准,无法胜任工作虽然是一个公司内部自我管理的量化标准,但是,公司仍需要对此标准提出相应证明,例如制度文件、调岗记录等。只有在以上证据的共同证明下,才能达到不符合公司标准这一点。
我是上海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